论民办教育的体制改革
王菁
(陕西师范大学,陕西西安710065)
摘要:《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审议通过后,由此引发的教育体制滞后现象亟待解决。如何体现该法律中的“尊重”与“公平”意味,如何尽早地使民办学校享受与公立学校同样的“国民待遇”,是包括整个教育界在内的全社会应当极力关注并力促改革的问题。
关键词:民办教育;教育体制;教育体制滞后;国民待遇
中图分类号:g5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72x(2003)02-0096-03
2002年12月28日,《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为《促进法》)终于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此前关于民办教育的较重要的法规仅是《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促进法》将于2003年9月1日正式生效,与此同时《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予以废止。可以说,该法律的审议通过,给正在发育成长中的民办教育事业以强有力的法律支援。
早在2002年上半年,教育部在一份公开报告中指出:截止2001年底,我国国内已有民办高校1202所,注册学生113万余人,其中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学校105所,在校学生15万人。普通中学4571所,在校学生233万余人。职业中学1040所,在校学生38万人。小学4846所,在校学生182万人[1]。《促进法》的出台使如此庞大的民办教育阵营从此可以名正言顺地和公立学校一样为社会服务,成为一支真正促动社会教育事业发展、传播培训科学知识与技能、维护社会良知与正义的强大队伍。
《促进法》的出台可喜可贺,人们期待着随《促进法》的审议通过而使得相关教育体制改革
问题能够解决。一则法律的出台和人们在其后能有效地加以实施之间,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常常存在有一个区间或叫适应期,它的存在显示出新旧思想模式的交锋与较量,显示出新旧体制转轨中的严重冲突。
《促进法》曾经四易其稿,在几个重要问题上全国人大常委们有着明显的意见分歧,致使该
法律草案一直“难以提出修改”、“需要进一步研究”[2]。这几个重要问题归结在一起,就是民办教育兴办者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护?民办教育要发展,能否只靠教育者的无私奉献和一腔热血,或者“崇高义举”[3]?在产权与回报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民办学校曾经一直以模糊的身份存在和运营着,而正是“产权”问题与“回报”问题,成为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四易其稿、众说纷纭的症结所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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