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民生政策 > 社会热点 > 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发表时间:2012-06-02 浏览次数:486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扶持与奖励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其它社会热点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1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