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制定根据的规定。
一、关于本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立法所要实现的目标和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立法目的既是立法的出发点,也是立法的落脚点。法律经过实施,能否实现立法目的,是检验立法是否成功的标准之一。立法目的和立法指导思想有着紧密联系,可以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对确定立法思路、法律条文的拟定、重要不同意见的处理,具有直接的影响和指导作用。本法根据我国教育发展的现状和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法的三个立法目的。
1.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科学技术是人类认识客观规律和应用规律保护和改造客观世界的知识与能力的结晶。在人类发展历史上,社会生产力的每一次飞跃与发展,人类社会的一切文明与进步,都离不开科学的重大发现与技术的重大发明及其广泛应用。科技创新是生产力发展的关键因素。到了近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愈加迅猛,应用更加广泛,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愈加紧密,对经济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愈加巨大,科学技术已成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成为“第一生产力”,成为推动人类先进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原动力。因此,国家把科教兴国作为实现我国生产力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战略性措施确定下来。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就是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增加全社会的教育投入和教育供给方式的多样性和选择性,满足人民群众受教育的需要,扩大教育规模,培养大批国家需要的各类人才,提高全体公民的素质。民办教育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2.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有了较大发展,办学形式多样,教育质量逐步提高,办学条件不断改善,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形成了一批办得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已具有一定的规模。据2000年统计,全国民办教育机构有6万多所,在校学生1千多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4. 4万所,占全国幼儿园总数的25%;民办小学4300多所,占全国小学总数的0.78%、在校生总数的1%;民办普通中学3316所,占全国同类中学数的4.3%、在校学生数的2%;民办职业中学999所,占全国职业中学总数的11.3%、在校生总数的6.03%;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独立颁发学历文凭的民办高等学校37所(到2001年已增加到89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1280多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1.5万多所,培训和在校人数330多万人次。但是,民办教育的发展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扶持民办教育的措施不够有力;有的举办者的办学指导思想存在偏差,没有把培养人才放在首位,实践中甚至出现个别举办者携款潜逃的现象;有的民办学校产权不清,管理不规范,办学条件较差,教师队伍不够稳定,教育教学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因此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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