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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校园安全管理暂行条例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481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门卫管理

第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福建医科大学门卫管理规定》,门卫值勤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文明执勤。

第二条 出入校门人员,要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询、验证。

第三条 外来人员、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校内者,须在门卫值班室履行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四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外出的人员、车辆,须持有关院、系、部门开具的《物资出门单》或相关证明,并接受门卫值勤人员的查验。

第五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须下车推行

第六条 校门规定区域内严禁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禁止随意设置、张贴各类广告。

第二章 校园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

第七条 严禁在校内进行赌博、酗酒、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流氓滋扰、封建迷信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在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区内进行影响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各类活动,不得聚众起哄喧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放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音作业。

第九条 禁止攀折花木、踩踏草坪、损毁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

第十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盖房或修建、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

第十二条 培训中心、招待所不得容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住宿。

第十三条 严禁随意扒拆、翻越围墙。

第十四条 对扰乱校园内部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危害他人人身权利、损毁公私财物,情节轻微,尚不够国家法规处罚,将依照《福建医科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办公楼 、教学楼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福建医科大学行政办公楼安全管理规定》和《福建医科大学教学楼安全管理规定》,各楼值班员应认真履行值班员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按时开门、锁门;节假日及夜间要加强楼内巡查。

第十六条 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在楼内住宿。需安排加班、值班人员的单位,应提前通知传达室值班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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