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我表哥的小孩张某(10岁)与伙伴李某(12岁)、马某(11岁)、谭某(12)岁骑自行车到学校门口,看见韦老师正在校内值班,谭某便向韦老师提出能否让我们几个学生进入校园打乒乓球。韦老师见这几个学生自己都认识,并且大部分是本校学生,只有我表哥的小孩是另外一个学校的,便叮嘱几个学生“你们进到校园来不能东搞西搞”,学生答应后韦老师开校门让他们进来。几个学生骑自行车到乒乓球桌边把自行车停靠好之后便开始打乒乓球,我表哥的小孩则自己拿个篮球来投篮。20分钟后,韦老师对其中的一个学生谭某(是她的侄子)说:“你帮我在学校值班到11钟(当时是上午10:20),我回家吃粥了再出来。”谭某同意后韦老师便回家,在出校门时顺便把校门给锁上了。打乒乓球的学生在韦老师走后不久便开始在学校篮球场骑自行车玩,而我表哥的小孩仍在球场上打球。大概在11时10分左右,我表哥的小孩在球场内捡球时便被骑入球场内的李某自行车撞坏了右眼。当时韦老师还未回到学校,学生李某便爬校门外来通知其母亲来到学校(其母亲是该校的老师),其母亲到校后马上打电话通知了我表哥,我表哥立刻将孩子送去医院救治。待我表哥走后韦老师才回到学校。现我表哥的小孩右眼已失明。请问在这起事故中,学校有赔偿责任吗?我表哥作为监护人有责任吗?侵害方李某的监护人又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呢?现共花去了1.8万元的医疗费,应如何分担?希望专家能在12月26日下午2时前逐一给予解答.谢谢。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施行。根据《条例》,北京市中小学如因预防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将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 民法中规定,判断责任有四个原则,也就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 根据民法第160条规定:“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经济赔偿。”也就是说,判断单位有无责任,就看单位有无过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单位有过错,就负责,无过错,就不负责。
● 当然,如果学校和家长都无过错,还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简言之,也就是学校出于同情和人道主义,给予家长适当经济补偿。请注意,这里只能用补偿,而不是赔偿。赔偿就是有过错,而补偿是学校无过错。公平责任原则的应用是有严格条件的,比如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害者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承担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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