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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10

南山区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切实有效地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遏制和防范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安全管理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国家有关学校、幼儿园安全的法律、法规、《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及《南山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管理职责》规定的原则确定。

第三条 各级各类安全管理责任人依据其职责,分别对下列安全事故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一)校园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二)校园教育教学活动群体性安全责任事故;

(三)校车安全责任事故;

(四)校园师生人身伤害责任事故;

(五)校园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六)校园校舍及学校设施安全责任事故;

(七)校园化学品、危险品、教学实验课安全责任事故;

(八)校园财产安全责任事故;

(九)流行病、传染病安全责任事故;

(十)校园网络安全责任事故;

(十一)其它安全责任事故。

第四条 按本办法追究有关安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时,实行责任倒查、分级处理的原则。根据事故情节,区分责任轻重,分别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南山区教育系统各安全管理单位的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安全事故负总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

(三)建立学校安全管理组织,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有关人员的具体职责;

(四)组织制定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安全方案和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预案经安全第一责任人签署报教育局安全委员会备案;

(五)建立安全事故隐患监控、排查、排除制度,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和责任人排除安全隐患。对重大安全隐患暂时无法排除的,应立即停止使用隐患物或采取撤离、停学、停课等紧急避险措施。超出管辖范围的,应报上一级组织进行处理;

(六)定期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情况,排查隐患,研究措施,改进工作。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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