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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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师风师德建设,培养广大教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工作作风,树立教师良好的职业形象,特作出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1、严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如有发现,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有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并且勒令学生不准向家长、学校反映的教师,学校一经发现,将进行严厉处罚,并要求其在全校师生大会上做检查。
2、有情节较为严重的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教师,学校除要求其赔偿学生医药费、报请教办给予相应有处分外,该教师两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励,不能参与各项荣誉的评定。
3、情节恶劣、造成学生身体严重伤害的教师,学校将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并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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