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教育事业的进步与发展,促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其中,法律对体罚与变相体罚的禁止无疑具有重大意义。然而,教育过程中的体罚与变相体罚现象并没有随着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而销声匿迹,反而呈现出一种屡禁不止的态势。笔者觉得,法律对体罚与变相体罚一味地高压禁止是造成其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像大禹治水那样对体罚与变相体罚进行疏导、规范,或许才是解决问题的最终办法。本文就体罚与变相体罚的界定、体罚与变相体罚屡禁不止的成因、体罚与变相体罚被禁之后产生的影响以及体罚与变相体罚该走向何方等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字体罚学生规范惩戒
体罚与变相体罚的禁止,维护了学生的权益,提高了学生的地位。作为教师,早已不能像过去那样对学生进行体罚与变相体罚式的教育。然而许多教师发现,在体罚与变相体罚被禁之后,我们的教育正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学生正变得难以管教,教师正变得力不从心。这让一直以“传道授业解惑也”自居的教师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困惑。一项维护学生权益、提高学生地位的法律法规,为何会让教师变得如此困惑,甚至冒天下之大不韪去触犯?还是让我们从体罚与变相体罚的本身说起吧。
一、体罚——“莫须有”罪
首先,体罚与变相体罚的界定。在现有的各类教育法律法规中,关于体罚与变相体罚的定义,只有类似“禁止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简单描述,除此之外就再无其他更为详细地说明与规定。其次,教师体罚学生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项、第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六十三条学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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