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师是教育者,应当关心、爱护学生,特别要厚爱后进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 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以自身的模范表率行为取教育、影响学生。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严禁教师采用打、骂学生,或采用罚站、罚跑、罚抄书、罚劳动、停课等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二、凡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下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并视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于以下处理:
1. 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采用其它人格侮辱尊严的行为,虽情节较重,但没有造成后果者,除必须向学生本人和家长道歉,书面写出检查,必要时须令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做公开检查。
2. 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采用其它人格侮辱尊严的行为,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伤害或由此引发一定后果者,对当事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 对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学生家长提出要检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治疗和其他有关费用一律由教师本人承担。并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至停职检查。
三、以上规定由德育处负责,发现问题由德育处会同有关年级组及时调查,并报校长办公室,按规定予以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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