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化学教师。
2002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三(六)班讲解化学试卷时,发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绪龙没有听讲和拿出试卷,并与同桌的同学讲话。张看了乐几眼,以示警示,但乐仍我行我素,被告人张某某便走到乐绪龙的课桌旁,用脚踢向乐绪龙的左腰部,又打了乐的左脸部一巴掌。被告人继续讲了一会儿课,发现乐绪龙伏在课桌上呈痛苦状,便让同学吴爽扶乐回寝室休息。被告人张某某不放心。接着赶去寝室观察,发现乐情况不对,急忙派学生请来医生为其诊治。后情况进一步严重,被告人张某某又派学生复请医生诊断:可能脾脏受伤。被告人感到事态严重,即向本校校长报告了整个事件的经过。当晚九时许,乐结龙的伤情不见好转,被告人张某某便护送乐去宜都市一医院抢救治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绪龙入院后脾脏破裂经手术摘除,住院治疗23天。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乐伤势等级为九级,伤残程度为重伤。另,被告人张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绪龙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9408元、伤残补助费13140元(9元/天×20%×20年)、住院生活补助费345元(15元/天×23天)、护理费690元(15元/天×23天×2人)、交通费300元,合计23883元。
[审判]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宜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乐绪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连带赔偿医疗费、伤残抚恤金、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106371.99元。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是为提醒学生上课时注意听讲,没有伤害的故意,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适用缓刑。对民事赔偿部分,表示依法尽力给予赔偿,但提出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计算赔偿项目及标准,同时请求驳回有关伤残抚恤金、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辩称其在此次事件中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宜都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体罚学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系间接故意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告人张某某参与抢救、治疗并积极赔偿,认罪态度较好,应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向校领导如实反映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绪龙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此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绪龙本身不是企业职工,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关标准进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负有对教师的选任、监督和管理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履行职务中伤害他人应由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于2002年9月29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如下: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张建平体罚学生故意伤害案”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