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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体罚学生意外死亡老师应担何责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201

2002年4月12日,某县中学对该校学生进行教育整顿,对学生仪表进行大检查。次日晚7时许,学校领导带领各班班主任将高一年级仪表不合格的同学叫到校办公室外站立,由被告人冯某(该校高一年级组长)对仪表不合格的同学进行教育,在教育学生谢某(男,17岁)时,谢某说:“你的头发比我的还长”,并夹杂一些辱骂言语。冯某即打谢某一耳光。谢某的班主任李某和柴某听见后赶至现场。李某上前打谢一耳光并令其跪下,谢不跪,李与谢发生抓扯,柴某见状也上前打谢一耳光。因互相发生抓扯致谢仰面倒地,李摔在谢身上。李某发现谢某倒地后身体出现异常,即拨打电话向医生呼救,并及时送谢去当地医院抢救。当晚8时50分,谢某死亡。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1、谢某死于心脏破裂所致的心包填塞。2、谢某心脏破裂是在病理基础上发生的。3、谢某死前曾有被打耳光情绪激动等诱因,可以诱发病理性心脏破裂。

案发后,该学校和冯某、李某、柴某三人先后向谢某近亲属赔偿了22.8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三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冯某、李某和柴某身为教师,公然在学校当着众人面以打耳光的暴力手段,令谢下跪侮辱谢某,造成谢某情绪激动,致谢某心脏破裂死亡,其行为构成侮辱罪。

第二种意见:冯某、李某和柴某对谢某实施打耳光等行为,意为教育谢某,却因三人的行为导致谢某情绪激动,心脏破裂而亡,属应当预见会造成损害后果却由于疏忽大意和自信而没有预见,三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三被告人因谢某不服教育,便分别上前实施打耳光、抓扯致谢某倒地受到伤害,系故意伤害谢某的身体健康的行为,属故意伤害罪。

第四种意见:三被告人均系谢某的老师,谢某作为一个在校学生违反校纪,三被告对谢某进行教育属职责所在。谢某不服教育辱骂老师,老师气愤打谢一耳光,谢却与老师发生抓扯,致谢倒地。三被告人对谢某造成情绪激动,致谢心脏破裂死亡,纯属偶然。谢某的心脏破裂是在病理基础上发生的。谢某的死亡是三被告人当时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属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故三被告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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