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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设施不安全致害学生的侵权案件(二)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123

[案例11 ]

2000年4月14日下午课间休息时,某小学幼儿园两名幼儿坐上转椅被另一幼儿推着转时,轮椅倒塌,将在轮椅一侧玩的薛某右手砸伤。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薛某将学校推上被告席,学校认为转椅倒塌系案外人张某焊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不同意赔偿。技术监督局事故现场勘验报告认为,造成游乐转椅倒塌的原因是,该游乐设施的安装底盘与基础连接不牢,加固焊接点、焊接面积和焊接点都很小,并且有虚焊现象。另外,该游乐设施是学校找本村无任何资质的张某焊接的,并支付了100元的酬金。

[法律分析]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学校作为倒塌的转椅的所有人,首先应被假定负有对受害人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但允许学校就自己没有过错举证来推翻这个假定。学校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被推定有责任。学校以轮椅倒塌系焊接质量不合格为理由来说明自己没有过错而拒绝赔偿。那么学校是否在本案中没有过错,而应由第三人张某承担民事责任呢?依《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允许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免责的条件,但并不允许以属于第三人的过错作为自己免责的条件,这里既有及时救济受害人的问题,也有物上风险的负担问题,难能以第三人的过错来推脱。同时本案发生的问题,其实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问题。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负全部履行义务。例11中,承揽人张某在焊接中存在过错,对受害人薛某应负赔偿责任;作为定作人的被告方学校选择了没有资质的张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对受害人应负赔偿责任,这是替代责任。这属于数个侵权行为偶然产生的补充责任。[4]在这种请求权并存的情况下,应由原告薛某自己选择向谁主张权利,被择之方没有任何理由向其它人推脱。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加工承揽合同向张某求偿。学校在加工定做活动设施时,必须请有资质的人员加工定做,并确保提供给学生使用后不会因质量问题发生事故。绝不能因办学经费紧张而降低办学成本,使假冒伪劣、陈旧过时的产品充斥校园。

[案例 12]

某村办小学13岁的学生于某和14岁的学生刘某放学后在学校操场上玩。当刘某攀爬篮球架时,球架突然倒地,将站在球架下面的于某当场砸死。学校认为受害人是在放学后被砸,且篮球架倒地是他人攀爬引起,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死者父母将学生刘某和学校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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