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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设施不安全致害学生的侵权案件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205

[案例13 ]

2001年7月3日晚某中学一学生宿舍灯泡电线接头处绝缘胶布脱开,电线与铁制房梁接触,致使房梁带电。住在该宿舍双层床上铺的初二学生张某某手触房梁时触电身亡。

[法律分析]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学校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在用电等方面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师生安全。案例中学校对宿舍中的电线接头处绝缘胶布脱开这一不安全因素未及时进行消除,导致漏电,造成2名学生死亡。学校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目前一些学校的上空有高压线或低压线通过,学生伸手可摸到,甚至电线在地面上。还有的电线老化、破损漏电,给学生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学校应安排专人定期对供电设施、照明线路等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设备的有效性。校内的电器要有防护设施,老化的线路要及时更换,对电线接头处多加注意,以防止绝缘布脱开。

[案例14]

2000年5月25日晚8时许某中学初一年级住宿生江某上完第一节自习课,从学校操坪下台阶走到寝室门口水沟处,因没有路灯,视线较差,看不清路面而跌倒摔伤。经诊断为脾脏破裂出血。

[法律分析]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学校要在教学设施、饮水、饮食、取暖、用电、开展体育、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等方面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师生安全。据此规定,学校负有保障各类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安全、防止发生伤害事故的义务。例14中学校上晚自习且有住宿生,应当设置照明设施,以保证学生晚上行走的安全。因学校未设置路灯,致使学生江某去寝室时,视线不清,掉进水沟而跌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应保证公共场所、楼道、楼梯口、寝室门口的灯光照明。凡有夜自习或寄宿生的学校在必要的地方应安装照明设备,并保证每日夜晚灯光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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