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是指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就读期间,参加学习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事故。
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率逐年上升,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民事审判领域中,关于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责任承担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热点。本文将对学校应当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承担何种责任做简要分析。
校园伤害事故的侵害人或受害人往往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于其自身成长等具体情况,对事物、危险、行为缺乏辨别、判断和控制的能力,不具备对自己行为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因此《民法通则》确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发生未成年人的行为致使他人受伤害的事故时,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是,当未成年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场所学习生活时,脱离监护人的监护,那么在发生未成年人致害事故时,谁该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呢?学校在这类事故中又要承担何种责任。
一、校园伤害事故赔偿案件的立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实质要件:1、要求明确受损害的未成年人以及确定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一般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父母死亡的,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2、明确的被告。包括直接致害人和利害关系人。若致害人为未成年人,则应当将其监护人作为共同的被告。因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仅是其法定代理人,而且是损害赔偿的义务人。3、要求有具体受损害的事实,且有基本证据证明是被告所为或者与被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4、案件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校园伤害事故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校园伤害事故赔偿案件发生时,受损害一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发生的事实是致害人的行为导致,学校未尽管理义务。而被起诉一方的举证责任分为:致害人需证明损害事实不是自己的行为导致;学校等教育机构要求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笔者认为应对学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应当对自己所主张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三、校园伤害事故赔偿案件的责任承担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关系。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权力,也有保护的义务。学校对于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完全有别于《民法通则意见》中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监护责任包括保护照顾被监护人,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仅仅享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因此,在校园伤害事故赔偿案件中,学校只有在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时才负有责任,而不是说学校没有尽到监护的职责就均应承担责任。那么该如何区分监护人和学校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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