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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费赞助费征税3% 教育劳务征税政策昨出台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468

昨日,市地税局出台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意见。

本月起学校自行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有关政策规定自今年1月起执行,为便于操作,我市各类教育机构在2006年1~9月期间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将安排补办纳税申报手续;自10月份起,各类教育机构须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和补充意见自行申报纳税。对收取学生的各种择校费、赞助费等不属于免税范围的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营业税。

上网费每小时超0.8元应纳税

补充意见明确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对补习费和上网费,高三升学考试前,补习时间总数不超过30天,每天不超6课时,每课收费限额标准为1.5元,课余时间上网的,每小时最高限额为0.8元。超出以上标准的,将对其进行征税。

移民干个体 每年免税8000元

从2006年7月1日起,持有移民有效证明的城镇移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地税局将给予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的减免税优惠,减免优惠期为三年。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个体户,则不能享受以上优惠。市地税局人士表示,对于设在三峡库区,又属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内资企业,只要不是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产业,在2010年前,其企业所得税均按15%进行征收。如是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如旅行社、旅游景区、景点经营,其企业所得税再减半,即按7.5%征收。

安置1名残疾人 每年退税33260元

昨日,市地税局发布了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新政策,从10月1日起征。新政策将企业接纳“智力残疾”也纳入享受优惠范围。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每安置一个残疾人,每年可退增值税或营业税33260元。只要满足相应条件,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内资企业均可享受此项优惠。

获利第一年起 高新企业免税两年

昨日,市地税局出台的新政策中,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了免税期的调整。由原来的从投产日算起,免税两年,转变为从企业获利第一年起,免两年税,之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只要是新投入的技术开发费,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此外,为了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提取比例由原来计税工资总额的1.5%,提高到2.5%,这2.5%的部分将享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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