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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伙食费管理通知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270

各区(市)县物价局、教育局:

我市义务教育实行“一费制”收费和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受到社会好评。但学校食堂伙食费偏高、质价不符问题日渐突出,家长对此意见很大。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减轻家长负担,同时兼顾学校食堂经营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伙食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物价局、教育局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伙食费管理工作。要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的规章制度,成立由校长任组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高年级学生)为组员的学校食堂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食堂的安全、卫生、伙食质量和费用开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

二、各区(市)县物价局、教育局要按学期核定城区、农村学校食堂配菜规格及价格标准(可参考新津县的作法)。2006年秋季学生伙食费收费标准在2006年9月15日前制定并公布执行。

三、学校食堂实行独立成本核算。中小学校食堂财务应与学校财务分别做帐、分别核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伙食费应按照有利减轻学生经济负担、有利学生身体健康、保本的原则制定

四、坚持学生自愿就餐原则。学生是否在校就餐,应以学生志愿、家长同意为原则,学校不得以安全为由强行要求学生在学校食堂就餐。对中午自带饭菜的学生,学校应免费提供热饭服务,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

五、学生伙食费应按月收取并及时结算。鼓励学校采取学生自购饭票或划卡消费等自助消费模式,培养学生的自主能力。对暂不具备自助消费条件的学生,学校可采取集体就餐方式,但最少每月应结算一次伙食费,多退少补。对因故并经家长同意不能在校就餐的学生,应按所缺餐数向学生家长退还伙食费。坚决杜绝学校学年(学期)一次性收取学生伙食费且不进行结算的行为。

六、建立菜谱公示制度。学校食堂必须提前一周向学生公布下周的膳食安排,并做好记录备查,包括品种、价格。在安排膳食时应做到科学、营养、卫生、合理,质价相符。

七、各区(市)县物价局、教育局应加强对学校伙食费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要结合实际并根据当地消费水平,制订食堂伙食费具体管理办法。应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学校查看食堂帐目,了解饭菜质量,检查伙食费使用情况。对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超标准收取伙食费及变相多收费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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