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区规范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新规定将于2010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据了解,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近日就我区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问题专门发出通知,明确幼儿教育举办者可向接受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和伙食费。全日制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地级市示范幼儿园、普通幼儿园的幼儿教育保育费、教育费最高收费限额合计不超过350元、250元、200元;寄宿制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地级市示范幼儿园、普通幼儿园的幼儿教育保育费、教育费最高收费限额合计不超过450元、350元、300元,全区公办幼儿园教育保育费、教育费最高收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按规定,伙食费属于代收费,按学期预收, 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 多退少补,并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实际收支账目。根据幼儿家长要求,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22天计算)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幼儿保育费和教育费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缴纳保育教育费入园后,因故中途转(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保育教育费。
另外,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要求,幼儿园不得在正常保育、教育时间(寒假、暑假和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周一至周五8:00-17:00)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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