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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制定教育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137

各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市学校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价格决策行为,严格履行价格决策程序,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制定价格行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发改委第44号令)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教育收费的特点,现就制定教育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由无锡市、江阴市、宜兴市价格主管部门定(调)价的收费项目有:

(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含公有民办幼儿园);

(二)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性收费;

(三)公办普通高中的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代办费;

(四)公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的实习材料费、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代办费;

(五)中招体检费、艺术、体育加试费;

(六)民办中小学(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住宿费。

二、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有:

(一)民办中小学(含民办中职业学校)代办费;

(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非法定培训收费和企业组织举办的培训收费。

三、申请定(调)价的学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拟调整的教育收费标准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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