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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外受到伤害而引发的学校补充赔偿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138

4名在校学生周末放假时,在校外将一大专生杀死。在肇事学生家长无力全部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涉案学生所在的两所学校是否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昨日,沙坪坝区法院对我市首例因学生在校外受到伤害而引发的学校补充赔偿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两所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央视《今日说法》栏目对该案作了全程实况录像。

约人捅死同班同学

许龙和王明是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下称电力高专)的同班同学。去年11月1日,许龙到初中同学刘飞所在的重庆铁路运输技工学校(下称铁路技校),称自己被王明打了,要刘飞帮忙杀死王明。随后,刘飞邀约技校同学赵龙、黎政一同前往。

同年11月5日(星期五)下午6时许,王明放学后到沙区亲戚家过周末。许龙、刘飞等4人携带刀具一路尾随跟踪,后将王明挟持到天陈路18号附近一空坝。一顿拳打脚踢后,王明不断告饶,许龙却坚持要将其弄死。他拿出匕首,在王背上捅了一刀,匕首竟折断。随后,刘飞、赵龙等人又轮流用另一把刀对王明乱刺。王明当场死亡。

肇事者家长被判赔17万

在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许龙等4人提起公诉的同时,王明的父亲王建华向市一中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今年5月19日,市一中院一审宣判认定,许龙等4名学生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分别判处许龙等4人3年至13年有期徒刑,并判决4人家长赔偿死者家属各种经济损失17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许龙等4人的家长先后向王建华支付了61000元,随后几人便以无力支付为由,没有再兑现余下部分,总计尚欠赔偿金109296元。王建华遂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两“过错”学校被告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法院的强制执行并没有立竿见影。王建华认为,在此起凶杀案中,许龙等4名学生所在的两所学校在教育管理、监督中存在过错,对孩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肇事学生家长无力支付剩余的赔偿金,两所学校就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王建华夫妇遂将电力高专和铁路技校告上法庭,追讨肇事学生家长欠下的赔偿金109296元。

校方无过错不赔偿

昨日的庭审持续时间近4个小时。因原告方王建华夫妇和被告之一的铁路技校拒绝调解,下午1点20分,合议庭当庭宣判:两所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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