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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尊重代课教师的权利
发表时间:2012-06-27 浏览次数:460

自上世纪50年代中国就有代课教师。当时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没有严格的区分,后来才逐渐对这两种用人形式加以明确区分。《教师法》第31条将民办教师界定为“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而代课教师工资主要来源于财政而非集体,民办教师一般持有县级颁发的民师证,代课教师则无此证。

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农村代课教师的人数达到高峰。据统计,1990年农村有代课教师300多万名,占全国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1/3。

到了21世纪以后,随着国家教育投入的逐步增加,正式教师的工资有了初步保障。因此,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就提出“逐步清退代课人员”。从2009年底和2010年初开始,中国各地区出现了对剩下的30余万代课教师进行最后清退的动向。虽然各地区对代课教师的清退方针不同,但有些地区是以极不公平的方式清退的,如有些地区仅以区区的几百元的“清退费”就把这些长期为农村义务教育默默奉献的代课教师清退掉了。

中国产生大量代课教师现象有两个基本原因:一个是政府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另一个是中国城乡差别过大。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就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2000年)达到4%,达到发展中国家80年代的平均水平。”2003年9月9日至21日,联合国特别报告员托马舍夫斯基考察了中国的教育状况,结果却发现中国的教育经费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远远低于联合国建议的6%的标准。时至今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仍未达到4%,2008年中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48%。

我国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城乡差别,最近一二十年城乡贫富差别又有加剧扩大的趋势。然而,中央政府对本来投入就严重不足的教育经费又采取了向城市倾斜的政策。据若干年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中国的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负担,9%左右由县财政负担,省里负担11%,中央财政负担很少,不足2%。而事实上由乡镇所负担的部分,主要来自农民每年所缴纳的教育附加。再加上学杂费的支出,农民自己承担了基础教育的绝大多数费用。

由此可见,产生中国特有的代课教师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政府对教育重视程度不够,特别是在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方面没有尽到责任。而这么多年来中国农村义务教育之所以还能得以维持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依靠了广大代课教师的默默奉献。按照常理,政府应给予对农村义务教育做出巨大贡献的代课教师们以加倍的回报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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