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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的法定权利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201

所谓教师的权利,是指法律对教师在履行国家教育教学职责时,必须享有的权利,是得到法律的许可和保障的,具有不可侵犯性,《教师法》第7条(共6款)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①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教书育人是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根本职贵。只要教师没有违反国法校视,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剥夺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那种让教师靠边站,甚至对教师实行专政与劳动改造的历史悲剧决不能重演!

②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及[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在《教师法》中的具体体现。它不仅有利于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而且鼓励教师参加学术活动,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也是提高教师业务素质的途径之一。

③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条规定充分肯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寻地位,使教师能在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指导下,自主组织教学内容和迭择恰当教育教学方法,更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④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待遇问题直接关系到教师地位的提高。因此,必须在教师的工资收入及住房、医疗、退休金等福利待遇方面给予根本的保障,尤其要注重解决农村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提高生活水平问题。

⑤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参与学校管理,成为学校的主人,成为管理学校的主体。可以说,《教师法》这一规定正是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落到了实处。

⑥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洲]的权利。我国教师学历达标率低、素质不高、教育专业水平不强等问题已严重影响到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因此,加强教师培训工作,保障教师参加进修的权利,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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