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例侵害考生受教育选择权案
(考生程某诉武大附中侵犯其受教育选择权案)
【本案特点】
1995年7月28日《法制日报》刊载了武大附中不经考生同意,擅自改动考生报考自愿,考生监护人状告附中于法院,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案例。这是我国首例侵害学生受教育选择权纠纷案例。该案第一次从诉讼实践上明确了公民受教育权不容侵犯,具体界定了受教育选择权的内容。
【案情】
原告程某系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附属小学学生,后转校到武大附中。被告系湖北省武汉大学附中。1994年5月,程某即将初中毕业,他接到武大附中依照武汉市1994年高级中学招生程序发给的中考志愿表,在表中填写的第一志愿是华中师范大学第一附中,第二志愿为武大学附中。武大附中未经程某同意,将程某核编为普通高中招生的考场。考试成绩结果公布后,程某中考成绩虽然达到重点高中华师第一附中的录取分数线,但由于志愿表中所填自愿所致,最后被武大附中录取。程某的法定监护人获悉这些情况后,数次与武大附中进行交涉。但武大附中认为,程某作为非武大人员工子女,被接收后将其由一般的学生培养成为优秀生是学校倾注满腔心血的结果。在目前情况下,受教育者选择学校不能仅仅根据个人意愿。学校按有关规定和校规,让其在本校继续就读,是行使学校学籍管理的正当权利。几经交涉未果,程某监护人遂以武大附中侵害其被监护人受教育选择权为由诉讼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该基层法院受理予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理。
【审判结果】
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对该案纠纷事实进行了具体认定:被告武大附中未按程某的原填报志愿,将其报考档案转归于普通高中类,其擅自改动考生志愿的行为违反了武汉市教委1994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致程某失去了就读重点高中的机会,侵害了程某的受教育选择权,故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为此某,法院判决为:(1)被告武大附中将原告程某的学籍档案转至程某指定的,并同意接受程入学的学校。(2)被告武大附中每学年给付原告程某借读费400元至其毕业或转学为止。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武大附中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尚未审结。
【解评】
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权利,受教育选择权是受教育权之一种。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是指公民在国家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教育的义务。《宪法》如此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如下因素:公民接受教育是整个科学文化发展的基础;公民接受教育是进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要提高科学文化的发展水平、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必须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使人人都有教育的机会。因此,一方面国家有义务创办各种教育机构和文化设施,以保证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另一方面,公民也有义务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去提高文化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保证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改变我国教育事业比较落后的状况,《宪法》总纲中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为了使《宪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在社会生活中落到实处,我国《义务教育法》及《残疾人教育条例》对公民受教育的权利都作了一些较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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