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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倩与被告周口市恒大中学侵权纠纷一案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287

原告:刘倩,女,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学明,男,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任斌,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恒大中学。

法定代表人:欧强政,校长。

委托代理人:轩君,周口市南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美清,周口市恒大中学办公室主任。

原告刘倩与被告周口市恒大中学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2007)川民初字第01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口恒大中学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刘倩学费3290元,书籍资料费300元,住宿费700元,合计4920元.二、如被告不按上述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刘倩不服此判决,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周民终字第7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川汇区人民法院(2007)川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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