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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387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4]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加快农村教育发展,深化农村教育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优先发展 

(一)发展农村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及其子女的受教育权,实现教育公平、社会公正的重要体现和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是发挥农村教育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重要作用,落实科教兴省战略和人才兴业战略,增强农村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实现农业现代化,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关键所在。各级政府必须把农村教育放在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优先发展。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农村教育发展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进一步巩固“两基”成果,全面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积极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促进农村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增强农村教育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到2010年,基本建成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化农村教育体系,为推进工业省、科教省、生态省建设和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提供丰富的人才资源。 

二、巩固“两基”成果,全面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 

(三)把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提高义务教育的完成率作为巩固“两基”成果的重点工作。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家长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中的责任。充分发挥学校在巩固“普九”成果中的骨干作用。加强对学龄人口的户籍、学籍管理。实行“两基”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进城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由流入地政府教育部门按辖区就近划片入学,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全省农村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初中适龄人口入学率保持在95%以上,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保持在90%以上;保证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在全国的领先水平;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入学率、巩固率达到或接近健康儿童、少年的水平。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和有利于巩固提高“普九”成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就读安全,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调整后的校舍等资产必须保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农村初中原则上每个乡镇办1所;学生走读路程过远又不能办寄宿制学校的地方,可邻村、邻乡联办。乡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可以单办,也可以合并到乡镇初中和小学。山区和人口稀少的地方可在乡镇所在地举办寄宿制学校。少数民族地区继续实行小班额教学,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试行小班额教学。大力发展农村幼儿教育。到2007年,县城学前三年教育率达到85%以上;乡村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努力提高学前三年教育率。不断提高幼儿教育质量和幼儿园管理水平。 

(五)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尊重学生人格,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时间,切实执行各项作息制度。大力开展教学研究,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加强师德建设,杜绝歧视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全方位营造民主和谐的校园生活气氛和有利于学生生动活泼发展的育人环境,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六)高标准扫除文盲,巩固扫盲成果,积极开展扫盲后继续教育。到2010年,全省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99%以上,成人非文盲率达到95%以上。建立适应成人文盲提高科技致富能力和生活质量需要的扫盲教育机制。完善扫盲工作包保责任制,坚持扫盲教育与实用技术培训相结合,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提高扫盲工作的质量和效益。适当提高县级政府扫盲专项经费的人均标准,确保农村扫盲经费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按时足额拨付教育部门,保证扫盲工作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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