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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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处罚。”(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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