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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冻结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2-03-02 浏览次数:28
扣押、冻结。《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9条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可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七、律师参与诉讼。《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1条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提出聘请律师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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