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如何交纳诉讼费?
发表时间: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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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不服裁定上诉的,诉讼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5条第3项的规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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