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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哪些人可以免交诉讼费
发表时间:2011-05-23 浏览次数:201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个人。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获准免交诉讼费用:

一、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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