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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12〕23号 发布日期:2012-12-28 执行日期:201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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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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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8日 法释〔2012〕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决定》),现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以下简称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案件,2013年1月1日前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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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8日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决定》),现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以下简称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案件,2013年1月1日前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第二条 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管辖规
咨询律师: 胡骅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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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07vs2012对照版)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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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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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新增、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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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 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
2008年民事诉讼法 2013年民事诉讼法 1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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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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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诉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需求,经过多次讨论, 2012 年 2012 年 8 月 31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民诉法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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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施行, 律师法等相关法律作修改。    现行监狱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人民警察法等七部法律的18个条款,有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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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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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2012年09月03日03:12   法律大讲堂   t|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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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0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30次会议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后的法律对民事案件再审事由补充了规定。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常委会再次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但是这一次没有对民事案件再审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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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修正前 修正后 (新增加的内容) 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 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 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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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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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 民诉法最新修改内容
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三十一、将第一百二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三十二、将第一百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判决书应当写明:”修改为:“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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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 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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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与仲裁指南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8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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