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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的相关情况的把握
发表时间:2014-03-20 浏览次数:412

(一)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具体把握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是认定规章制度效力的重要因素。另外还要结合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经法定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若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二)劳动者未按规定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自行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否赔偿?

倾向性意见:劳动者未经批准自行离职,如其不办理工作交接等附随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解除合同的,仍需事先告知,但履行告知义务后离职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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