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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
发表时间:2015-03-31 浏览次数:74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如果单位在签订的协议中“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亦承担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劳动者应拒签订有这类条款的合同。如果已签,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确认这种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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