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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例
发表时间:2012-12-05 浏览次数:78

 辛某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2oo6年10月经人介绍到某部队食堂从事面点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6月6日上午,辛某在制作面食的操作申,右手中指被轧面机轧伤,经医院确诊为右中指中节远端部分缺失。事发之后,单位要求一次性结算工伤待遇,但是要求辛某提供伤残等级证明。辛某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但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其未依法认定工伤为由拒绝。单位以没有伤残等级证明和法律依据为由,迟迟不予解决辛某的工伤待遇问题。辛某只得去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告知他,需要提供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或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来确定劳动关系。辛某不明白,跟劳动有关的问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解决不就可以了吗,怎么又出来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由法律授权依法独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设立的,是代表国家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认为,上面的案例中,辛某确定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不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如果辛某无法提供有关的证据,就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仲裁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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