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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的范围和条件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503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1、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省属、市属、部队属、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国有、集体、私营、民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外地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不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邮电、合资、银行、保险、中建等十一个原参加行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2、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争议;

3、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4、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劳动争议。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四)、申诉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请劳动仲裁。

(五)、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诉书》。申诉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诉人留存;

2、身份证明。申诉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留存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3、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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