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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具备的条件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378

2005年5月,李强(系李勤之子)与新华羊绒衫厂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开始两年,李强工作勤奋,任劳任怨,受到厂领导及职工的一致好评。

2005年12月,李强因一次偶然的机会结识刑满释放青年吴某。此后,李强在工作单位经常擅离工作岗位,并且经常在缺勤后找班组长补假,有时甚至拿着单位医务所以外的其他医院的病历直接请假。班组长对李强曾多次批评并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工作。李强本人也写了书面检查,表示愿意悔过自新,认真工作。 但是,事后不到两个月,李强又经常旷工。

2006年2月,新华羊绒衫厂发生一起成品失窃案。4月底,公安局向厂方通报案件破获情况时提及,据盗窃犯之一(系新华羊绒衫厂职工)交代,曾在李强家中看见三四件崭新的羊绒衫。同时,有职工反映,曾看见李强在其父李勤开办的餐馆里帮忙。于是,2006年5月10日,新华羊绒衫厂以李强“有盗窃嫌疑,经常旷工”为由,将其辞退。新华羊绒衫厂厂长张洪派人向李强送辞退通知书时,恰逢李强外出不在。其父李勤接到辞退通知书后,以李强与新华羊绒衫厂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新华羊绒衫厂辞退李强的决定。

[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李勤的申请书后,经审查,以李勤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为由,驳回其申请。后李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新华羊绒衫厂辞退李强的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李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李强系新华羊绒衫厂的正式职工,且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未满。李强进厂工作的前两年,的确表现很好,曾荣获厂级先进工作者、青年先进标兵等光荣称号。自2005年12月结识刑满释放青年吴某后,思想开始发生变化,贪图吃喝玩乐,导致经常旷工。经多方教育,李强有悔改表现。2006年2月,用人单位发生成品失窃案后,根据李强的收入、其本人的需要以及本厂职工反映曾在李强家看见三四件崭新的羊绒衫等情况,用人单位保卫科派人找李强谈话,话不投机,双方发生争执,用人单位主管副厂长责令李强停职检查1周。

审理中还查明,李强停职后,因一人在家不愿做饭,有时中午去其父李勤开办的个体餐厅吃饭,看到客人很多时,便帮助做一些接待工作,每次不超过1个小时。至于李强家中的三四件崭新的羊绒衫,已有证据可以证明是李强为其家人所买,并非盗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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