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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工资不能超出劳动仲裁时效
发表时间:2012-06-07 浏览次数:125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该从解除劳动关系时算起呢,还是从雇主拒绝支付员工工资算起?昨日上午,家住玉林街2号的余女士打进热线咨询。正因为没弄清这点,她辛苦三个月的三千多元工钱打了水漂。 

病中她遭遇解雇 

3月26日,余女士应聘到青羊区文家乡成都某厨房设备公司做销售人员。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方每月8日支付余女士上一个月底薪工资2600元;第一季度未完成销售任务的,工资降低10%;第二季度仍未完成的,工资降低30%…… 

6月初,余女士突患关节突发性肿大,但仍带病坚持跑业务。6月28日,却接到了公司“因不适应公司工作,已被辞退”的电话通知。余女士要求公司结算前两个多月的工资共计5000多元,公司负责人承诺7月份结算。 

拖欠工资久不兑现 

得到公司的答复后,余女士一直等到8月份还未兑现。由于孩子上学要交学费,8月29日去公司拿了2000元工资,剩余部分公司承诺9月付清。 

在明确得知公司拒绝履行支付剩余工资的情况下,10月27日,余女士拿起了法律武器。来到青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向公司讨要工钱3000多元。青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开庭审理了此案。 

驳回已超过仲裁时效 

成都某厨房设备公司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本案劳动争议发生在6月28日,而余女士提出仲裁要求的时间是10月27日,已经超过了法定时效。 

余女士认为劳动争议日应从8月29日算起。因为8月29日她从公司领到了2000元工资,也就是说,直到那时公司还未明确拒绝履行支付工资。对此,劳动仲裁委指出,双方均认可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03年6月28日,虽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未结算工资,但争议事实已客观存在。 

故双方发生争议时间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算起,即6月28日。遂以提出仲裁时间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余女士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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