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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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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概念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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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劳动争议
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后韦某等人找到我们,我们直接把材料递交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韦某等26位民工的申诉请求,不仅裁决了拖欠的工资还裁决了韦某等与南宁市x劳务分包有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裁决书案号为南劳人仲裁字(2013)第238-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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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仍工作误工费应付 □本报记者郭宏鹏黄辉 本报通讯员黄辉平 在我国,60岁以后仍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在少数。然而,他们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人身受到侵害,误工费往往很难得到赔偿,权益得不到保障。江西省南昌县检察院通过依法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成功监督一起老人因交通事故引发赔偿的纠纷案件,花甲老人如愿以偿地拿到了自己应得的误工费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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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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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冀劳社(2006)49号 颁布日期:2006-10-08  执行日期:2006-10-08  发布时效:  效力级别: 法规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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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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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的普通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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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12年月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和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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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于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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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1]14号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30日起 施行。) 颁布日期:20010416实施日期:20010430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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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向法院起诉索赔金额要注意 有关人士介绍,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发现经常有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起诉书中夸大损失,以为请求得多就判得多,事实上却要相应多交诉讼费。一旦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就会产生“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结局。据调查,当事人在诉讼中“要价”较高的,一是精神损害赔偿,二是未来治疗费用赔偿。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官司胜诉是十拿九稳的,因此尽量提高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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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不畅自制炸药炸工头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近日,北京市连续发生多起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其中首都机场爆炸案嫌疑人冀中星,因涉嫌爆炸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这些事件中,有些是当事人为泄私愤公然以暴力手段,危害公共安全。通过下面的案例就能看出,这样的暴力方式不仅无益于问题解决,还将让当事人自己踏上一条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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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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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1.协商(和解) (1)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除外。 2.调解 (1)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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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一些劳动者之所以明明有理有据,却遭遇维权失败,有时是因为超过维权期限,以至于“过期作废”。那么,就劳动者的维权期限有哪些规定呢?这些规定散见于《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中,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七大方面: 1、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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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常见的错误问题 第一,劳动争议是否需要请律师的问题。很多人认为劳动争议又不是法院诉讼,没有必要请律师。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要知道劳动仲裁是法院诉讼的前置程序,两者是运行上非常类似,几乎可以说仲裁与法院无异。仲裁不是你交个什么表,就可以打赢的,同样需要举证、辩论等等。如果你认为可以仲裁打输后再去法院翻案,其实就相当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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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4号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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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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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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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6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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