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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支付代通知金吗?
发表时间:2012-09-27 浏览次数:282

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支付代通知金吗?

无论是员工,还是单位人资,很大部分人都认为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支付代通知金,其实不然。实际上,n+1仅适用于以下三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且未能提前30日通知(如提前30日通知,亦无需支付代通知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法律未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代通知金,单位与员工协商愿给的除外。这样,单位无理由解雇员工,反而不用支付代通知金,当然,无理解雇需要支付双倍赔偿金,不再支付代通知金,也算公平,唯有对于工作不满半年的员工不太公平。因为不满半年的员工,按照上述理由解雇需要支付0.5+1个月补偿,而无理解雇却只需支付0.5*2个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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