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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能否表明劳动关系解除
发表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238

案情回放:

金某于2003年3月受聘于某房地产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于今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由于公司业务繁忙,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8月,房地产公司向金某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金某在通知书上签了字。此后,金某在办理工作移交手

续期间,因病住院治疗。金某向房地产公司提出:暂缓解除劳动关系,顺延至医疗期满。房地产公司认为,金某的合同期早已到期,应视为合同早已自动解除,并且其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了字,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金某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患病,与公司无关,公司不能给予其医疗期待遇。金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决暂缓解除劳动关系,顺延至医疗期满,并且享受医疗期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金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

一、金某与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未终止,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本案中,金某与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3月到期,由于公司业务繁忙,双方没有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金某继续在房地产公司工作,按照上述规定,应当视为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二、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存在。

金某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并随后办理工作移交手续,说明当事人双方已经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合意,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这并不表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金某在通知书上签字时就已经解除。在通知书上签字实际意义是表明金某已经收到了单位下发的通知。按照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第一款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求职登记的凭证。”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有效存在。在本案中,金某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过程中患病,由于双方当事人还没有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因此,金某仍然属于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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