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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发表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280

    案情简介:

    小刘1999年7月大学毕业后,未去分配所在地报到,留在北京寻找机会。1999年8月与一家广告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999年8月1 日至2001年8月1日。2000年5月公司以小刘私打长途电话,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其作出辞退决定,小刘不服此决定,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小刘)申诉请求:

    公司有许多人经常私打长途电话,但为何只对我一人予以辞退?我不服此辞退决定,要求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和精神损失费。

    被诉人(公司)答辩意见:

    要求仲裁庭驳回申诉人之申诉请求。

    律师代理意见:

    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之规定,合法的劳动关系不仅仅是签订劳动合同,只有在劳动关系的主体、内容、形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确立的劳动关系才是合法的劳动关系。而申诉人作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证件,即“四证一卡”:身份证、暂住证、就业证、健康证、外出就业登记卡。申诉人属非法务工,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由此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属违法建立。这种违法的劳动关系从建立之日起,就不受法律保护。此间,由于申诉人的过错而导致被诉人作出对申诉人辞退处理的决定,由于双方劳动关系建立的不合法,故不应得到法律支持。所以,申诉人之申诉请求也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仲裁结果:

    经仲裁庭审理后查明,申诉人仅办理了身份证,并称其它证件均已办理,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委不予认定。经调解无效,仲裁委裁决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述评:

    作为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而言,用人单位一方必须依法取得用人权;劳动者一方必须依法取得就业权,方可建立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相应的用工手续,属私招乱雇行为?是非法用工;而劳动者未办理相关证件,属非法务工。尽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应属违法,这种劳动关系不应受法律保护。

    对用人单位非法用工之行为,有关部门应予以教育、处罚,以确保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对劳动者而言,应自觉去办理相关证件,确保合法就业。这样,才能维护自己切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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