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6、《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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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司法解释]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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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司法解释]
劳动仲裁法解读之:证据及举证责任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出裁决。 (二)劳动争议仲裁涉及的证据种类 劳动争议仲裁涉及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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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司法解释]
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十五条【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十五条【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解读】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仲裁的规定。 让尽可能多的劳动争议通过调解解决是本法的一个目标。因此,本法确立了着重调解的原则,并在完善基层调解组织,强化调解的有效性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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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司法解释]
劳动法司法解释
○○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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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司法解释]
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正)
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04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月20日以第138号政府令公布,根据2013年第15号政府令《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财政、审计、工商、安全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行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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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司法解释]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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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司法解释]
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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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司法解释]
因病申请退休法律如何规定
因病申请退休法律如何规定 劳动法专家杨建勇律师 所谓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那么因病退休申请书怎样写呢? 一、退休年龄规定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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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司法解释]
劳动法仲裁细节流程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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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司法解释]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发文单位:劳动部 文号: 颁布日期:1994-09-05 执行日期:1994-09-05 发布时效: 效力级别:法规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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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司法解释]
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若干问题探析
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若干问题探析 [肖乐新]——(2013-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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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司法解释]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5〕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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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司法解释]
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劳安字[1990]2号
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 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人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子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福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铰、砷、气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铁胺、氯了二烯、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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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司法解释]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是中国制定的劳动保护工作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标准,是确定体力劳动强度大小的根据。应用这一标准,可以明确工人体力劳动强度的重点工种或工序,以便有重点、有计划地减轻工人的体力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 1综述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是中国制定的劳动保护工作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标准,是确定体力劳动强度大小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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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司法解释]
解读最新《劳动合同法》修订案
解读最新《劳动合同法》修订案 2012年12月28日,《劳动合同法》修订案正式通过公布,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劳务派遣行业以及众多采取劳务派遣的企业来说,这是一个不好的消息,因为该修订案专门针对对劳务派遣实施了诸多限制。具体解读如下: 一、劳务派遣重新设立许可,并提高进入门槛。 今后,从事劳务派遣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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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司法解释]
劳动法司法解释一、二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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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司法解释]
劳动法司法解释二
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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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司法解释]
劳动法司法解释四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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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6〕6号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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