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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制”不是用人单位逃薪手段
发表时间:2012-11-19 浏览次数:175

案例:

早在2011年8月5日,袁姗姗等27人同时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各自月基本工资2000元,加班工资、提成、年终奖另行计算,但所有报酬都按“年薪制”,在期满一年后一并发放。可时至2012年8月4日,袁姗姗等人突然发现,公司老总已丢下129万余元应付报酬逃之夭夭。而袁姗姗等人面对此情此景,却欲哭无泪、自认倒霉。

点评:

袁姗姗等人可以寻求公力救助。虽然仅凭袁姗姗等人难于甚至无法找到逃薪的老总,但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来寻求公力救助,因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公司老总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同时,袁姗姗等人还可以在司法机关对公司老总处以刑罚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以获取自己的应得报酬。

(作者为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高级法官)

相关法律知识:

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经营者年薪的分配方式。 为探索和建立有效的激励与制约机制,使经营管理者获得与其责任和贡献相符的报酬,逐步实现企业经营管理者及其收入市场化,企业依据自身规模和经营业绩,以年度为单位支付经营管理者收入的一种分配制度。经营管理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和风险年薪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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