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中的“累计工作年限”是什么意思?
发表时间:201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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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 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条例》中分别使用的是“连续工作1年以上”和“累计工作已满1年”两个不同的字眼,可见它们所指不同。“连续工作”指的是本企业工作年限,而“累计工作”指的是档案工龄,因为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会在同一家企业连续工作,但在跳槽时往往出现工作间歇,因此“累计工作年限”应是指员工全部的工作年限,应该包含以前任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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