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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违纪能否辞退
发表时间:2013-01-24 浏览次数:450

案情:

烟台某服装加工企业一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孩子太小,向公司两次续假。在第二次请假未被批准的情况下,她无故不上班,因而被公司解除合同。日前,该职工申诉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但未得到支持。

小曾在某出口服装加工企业工作。去年10月,小曾分娩,产假期满后因孩子太小,她向公司请假1个月,公司准假。1个月后,小曾还想继续请假,但是公司没有批准,并要求她立即回公司上班。小曾没有回公司上班。20天后,公司做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小曾以处于哺乳期为由为自己辩解。

评析:

但仲裁委指出:职工请假必须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请假手续,否则,职工不上班的行为应当视为无故旷工,用人单位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理;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仍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如有严重违反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

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但未达到被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的情况,依据改革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有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规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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