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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辞是否应该赔偿
发表时间:2012-11-20 浏览次数:459

“裸辞”,指的是还没找好下家就辞职,不考虑后路。最近,一份关于“裸辞”的网络调查显示,40%的人选择“有可能‘裸辞’”。“裸辞”是否意味着就是说走就走?“裸辞”可能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唐春林律师。唐律师结合具体案例提示广大劳动者,“裸辞”可能涉及到多种法律问题,员工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前应继续履行职责,不可“甩手就走”。

案例1:

甩手就走 造成损失应赔偿

杨先生与一家工厂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压力太大,造成杨先生健康严重透支。不堪忍受的他在工作一年后突然提出辞职,并不顾工厂领导的一再挽留,甩手即去,由此导致工厂因工作无法衔接而酿成9000余元的经济损失。

唐律师点评:

杨先生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及50条分别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杨先生系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未与用人单位协调一致而单方解除合同,又未依法履行工作交接义务,致使工厂因工作无法正常衔接而遭受经济损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自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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