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中能否抵扣社会保险中个人缴费的部分
发表时间:20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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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中能否抵扣社会保险中个人缴费的部分
1.2004年3月1日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对最低工资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3. 下列各项不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和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4.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于2004年3月1日实施作为区分的标准,如果最低工资是2004年3月1日以前确定的,即依据《最低工资率测算方法》制定的,因其未将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确定最低工资的参考因素,依原劳动部于1993年11月24日公布并实施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那么,职工最低工资中不能扣除社会保险中个人应缴费的部分;如果最低工资是2004年3月1日以后确定的,即依据《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当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按照规定,在最低工资标准中应包括社会保险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也就是说职工拿到手的最低工资在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实际所得应低于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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