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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九条【职工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下落不明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咨询律师: 胡骅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管理,进一步规范城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行为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基金安全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结合我州实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石政发〔200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与《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3〕147号)一并贯彻执行。
咨询律师: 胡骅
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待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结论后,存本人工伤档案,并报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修改明确为“工伤认定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除原喀署发[2004]56号文件中“工伤的认定”内容修改为上述外,其他各项条款不变,仍按原文件执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咨询律师: 胡骅
津劳社局发〔2008〕90号    第一条  为保障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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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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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在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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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8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经济特区下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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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政发〔2003〕1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淄博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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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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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日起,人民调解协议可强制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提高、小排量车购置税优惠停止。但最令人关注的莫过于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正式施行。 今起施行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广大工伤职工,特别是重庆工伤职工有何重大影响呢?重庆律师总结了重庆工伤职工应关注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六大变化。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这六个亮点将给经济社会发展、重庆工伤职工带来深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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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局,市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在宁有关单位: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9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以及原参加行业统筹在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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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工发〔2006〕6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为保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6〕1号)精神,现对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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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劳社医[2005]8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昌铁路局、中央驻省电力各单位: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实施以来,我厅陆续收到各地、各单位以及部分职工来函、来信,反映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为有效解决《条例》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切实保护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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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五十六条【经办机构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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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187号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业经2005年9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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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五十一条【工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会监督的规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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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五十条【群众监督】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解释】本条是关于群众监督的规定。 群众监督是我国人民拥有和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表现形式。《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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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该市已认定工伤6115人。2005年北京市将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同时制定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将出台 记者了解到,2005年该市工伤保险政策将适应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就业形式变化的格局,以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
咨询律师: 胡骅

医疗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9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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