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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政府令【2004】1号 第16号 《通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4月23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通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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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常政发[1999]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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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92号 《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已经2001年3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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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以下简称工伤)而获得医疗、生活保障和其他物质帮助的权利,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统称高科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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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的伤害后获得医疗、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 企业职工(指企业所有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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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企业。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通过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 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职工是工伤保险对象,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工伤保险应当与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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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郑政[2004]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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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令第12号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11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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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和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溪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以及“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职工系指前款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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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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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政府令第9号 巢湖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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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芜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4〕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芜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芜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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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8]1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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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在遭受工伤事故、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康复或基本生活费用,促进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下列人员: (一)企业的从业人员;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四)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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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黑龙江省 发布文号: 市政府令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作预防,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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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令 《潍坊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已经1998年4月6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玉芬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潍坊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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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更好地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用工制度,合理分解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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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以下简称工伤)伤害时,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享受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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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宪生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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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4年3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伯华 二〇〇四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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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5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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