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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483

发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人社厅发[2010]115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是最近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对于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新《条例》的宣传工作,及时引导职工群众全面准确地学习领会该法规,有力推动新《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现将《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新《条例》的宣传普及和舆论引导工作。

各地在宣传新《条例》的活动中,要深入了解广大群众对实施新《条例》的意见和建议,注意总结和把握宣传过程中成功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研究出现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我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是《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它的修订实施,是我国工伤保险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它的颁布实施,对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条例》出台的背景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375号令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七年来的实践表明,《工伤保险条例》在促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伤保险事业取得了显著的进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初步建立。截至2010年11月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超过1?61亿,比2003年底的4575万人增加了1?15亿人,增长了2?5倍,全面实施了农民工参保的“平安计划”,农民工参保达到6276万人。到2009年底,全国累计有1000多万人次享受了工伤医疗待遇,有400多万人享受了工伤津贴、抚恤等待遇。工伤保险受到了广大职工群众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也显现出覆盖范围不够广、保障水平不够高、保障功能较为单一等不足,需要加以修改完善。为此,2006年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多次征求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有关专家的建议,并于2009年7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修订工作历经4年多的时间,在修改过程中吸收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见,新《条例》是社会各方面智慧的结晶,是科学、民主决策的成果。

二、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新《条例》在调整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强参保强制性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使广大职工能够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为本的理念。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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