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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自7月1日起须参加工伤保险
发表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209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7月1日起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由用人单位为所有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根据《通知》规定,如果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将由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此外,《通知》还规定,2005年12月29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去年12月29日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发生的工伤,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待遇标准按照原政策执行,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已经享受的定期待遇不变。参加工伤保险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在12月底前到法人执照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相关工伤认定证据材料进行确认,并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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