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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工伤申报程序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19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部分参保单位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为职工申报工伤,影响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兑付。为严格工伤申报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工伤申报程序重申如下:

一、各参保单位应按照《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5日。”

二、凡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单位,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及《办法》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希望各单位按此通知后,认真学习《条例》和《办法》,为工伤职工及时进行申报,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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